1.在采购人交付订金后,双方就采购合意书内容展开磋商并尝试协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且无法签订正式的采购协议时,订金的退还并不受定金罚则制约,而是可以被原封不动地退还给采购人。
2.若采购人中任意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故意不参加磋商活动或者违反竞价活动中的共识擅自更改竞价文件中的关键条款时,这将导致采购合作协议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受到定金罚则制裁的责任方无权要求退还他们所支付的所有资金。
3.在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性意外事故、政府政策调整等重大因素影响下,导致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并被迫放弃采购合作计划的情况下,定金法则的约束力被解除,采购人可以原额全款索回其所交纳的款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