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些被法律严格禁止的婚约关系,若此类婚姻遇到失效困境,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弥补及挽回的。
至于为何将此类无效婚姻称之为“绝对无效”,主要原因在于这类婚姻所涉及的亲属关系永远都不会发生改变,不论时光如何流转,亦或是实际现状是否有所转变,其永久性因素始终无法抹去。
因此,若
当事人之间乃至双方父母具备直接的血亲关系,或彼此属于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那么此类无约束力的婚姻关系就会成为无法救赎的绝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