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工作的进行中,如若发现不应当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的事实,应当立即废止相关的案件;
而对于那些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迅速释放其人身自由,并向他们发放释放证明书,同时要将这一情况告知原来批准实施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不论该次刑事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如何严重,都不得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发生关注或产生了刑事惩罚的,应当撤销相关的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让事件终止审理,或者宣布当事人为无罪状态:
(1)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极其轻微,可能不会构成犯罪;
(2)针对某项犯罪行为的追诉效期早已过期;
(3)已经根据特赦令获得了相应的刑罚豁免权;
(4)依照我国令人尊重的刑法规定,涉及到告诉方才能够依法进行处理的犯罪行为,而未曾受到或撤回对相关违法现象的指控;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生与死无法逆转;
(6)其他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者。《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