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特定情境之下,孙辈负有无可推卸的赡养祖父母责任:
即有经济收入和照料能力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当其已去世或者无法亲自承担赡养责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境艰难时,其便需对此类长辈提供必要且适当的生活资助及照顾。
同样,具备经济基础并有可能供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他们的孩子已经离开人世或是失去了承担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能力,那么这些长辈也应当担起抚育年幼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重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