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于子女购房事宜所进行的资助和购房过程中办理产权手续的参与,根据具体情形可以细分为如下四大类:第一种情况是在子女尚未步入婚姻殿堂之时,父母为了其制定了购置住房的计划并全额出资,这样的情况应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行为,也就是说这类房子应属于子女在婚姻关系成立前拥有的个人资产,并且此项资产在婚姻破裂后涉及到的财产分割之诉中不应受到影响;第二种情况是父母早年间在子女尚未缔结连理之时即已选定房源并出资购买,然而他们在付款时明确向子女及未来伴侣表明这处物业将成为他们共有的财产,如此一来,在子女面临离婚困局之际,该房产便有资格被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中,从而在分家析产时受到分割;第三种情况也是在子女正式步入婚姻生活后,父母慷慨解囊为他们购置新居,此类情况中的所有支付均应归于赠与性质,在此例情况下,这处房产在子女婚姻发生变故时将自动升格为夫妻共有财产;最后一种情况与第三种相类似,都是在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然而在这时,父母明确声明仅愿赠予其中一方,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处房产便应视为该子女所独自拥有的个体财富,并不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无权对其提出要求分割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