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关于解约并要求退还房屋的事宜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倘若购房者出于对房屋内在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要求无法完成交房、在完成交房之后,经过核实确认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异常情况、以及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后出现了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居住环境的质量问题等原因,或者发现在签署合同之后,卖方已经将该物业出售给了第三方机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该物业抵押予第三方机构的现状,那么,此时购房者便具备申诉退房的权限。
换言之,只要能够充分证明卖方存在着按照合同法律法规可以解除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不当行为的话,就可依法请求对方归还已支付的款项。
在这些特定情况下,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2、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主观上不希望继续持有该物业的立场,那么一般情况下想要成功实现退房的愿望会比较困难。
因为既然合同已经正式签订生效,那么无缘无故地宣布退房自然也就构成了违约行为,这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