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间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牵涉范围的不同。
无限连带责任涉及到众多主体之间的共同责任;
而无限责任则仅仅局限于债务人自身。
2.肩负责任程度的差别。
对于无限连带责任者来说,无论是哪一方,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定义务,便需独自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反之,无限责任制则是将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
3.确定责任归属的重点有所区别。
连带责任更多地强调了债务人之间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无限责任的焦点则在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间的关系构成。
因而,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过程中,并不会出现连带责任的情况产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业务活动时,如果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债务及其他相关债务的产生,那么此等债务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