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系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侵吞、盗窃、诈骗或以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侵犯公共财物之行为。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力度与具体判罚标准如下述所示:
首先,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贪污者,根据其实际贪污数额及其影响,定罪处罚额度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贪污数额尚属轻微或者有其他次要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缴纳相应罚金;
第二层次,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要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需接受罚金或者被没收部分财产;
第三层次,贪污数额极其庞大或者有其他极端恶劣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罚金或者面临没收全部财产的惩罚;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额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则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对于屡次贪污未被发现且未进行处理的案件,将按照累积的贪污数额进行定罪量刑审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