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如果您对于公示中所公布的任何信息持有疑虑或异议,都有权按照规定以下述方式来进行阐述和解决:
首先在公示期间之内,您需以详尽的书面材料向相关的公示机构或部门提交。
其次,您必须提供真实且详细的身份信息,而非采取匿名的方式提出异议。
最后,我们提倡您使用正面、正式的语言表达您的确切问题或疑惑,这也有利于得到更好的反馈和解决方案。
另外,无论是公示方还是招标方,他们都会根据您的请求在接收您的异议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对您所提出的问题重新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对于如何处理和应对异议与质疑这个重要问题,招标方将严格遵循如下步骤进行:
如果在投标文件中发现了哪些存在歧义、表述模糊的内容,或是显著的文字错误以及明显的计算误差等现象,评标委员会一旦判定它们可能引起无法准确判断的后果时,会及时给予通知,要求相关的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解释,并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同样地,投标人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的澄清与说明,必须书面化并严格遵守其范围限制,而不能超越投标文件的限度或者改变其中的核心内容。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受不正当竞争的干扰,保障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