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债务压力难以承受的债务人,可能会选择将标的物品提交给提存机构。
当债务人按照法律程序,将商定的标的物或将其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获得的资金悉数缴付到提存部门时,此时便意味着提存业务已然生效。
一旦提存正式成立,会被视为债务人已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所谓提存,实际上是指因为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物无法按约定得以顺利交付时,债务人必须将该标的物品转交至特定的机关以消除相应的债务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此时,负责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就称为提存人;
而提出提存要求并享有提存所有权的债权人则成为提存领受人;
被转移并保存在特定机关的标的物品简称为提存物;
特设且负责管理和保管提存物的国家级机构便被称作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构建与实施,主要目的在于让债务人能够尽快解决当前的债务问题,避免因原定的履行期限被延误而产生新的债务负担,从而有效地维护债务人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