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
利息计算期限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送货单形式
起诉的,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
2、以
欠条的形式起诉的,若欠条上写明付款日期的,按照写明的日期第二日起开始计算;没有写明的,则随时都可以主张付款,
诉讼时效从
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清偿欠款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
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
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
债权人名称,买卖
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
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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