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结合实务为您解答,仅供参考:诈骗犯用赃款打赏主播,受害者并非必然能追回,核心取决于平台与主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实践中主要通过刑事追缴程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执行中不予追缴。具体而言,若平台和主播对资金系诈骗所得不知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打赏对应的直播服务具备合理对价,通常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受害者难以直接向其追偿,只能向诈骗犯本人主张退赔。反之,若平台或主播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接受,或存在诱导巨额打赏、与诈骗犯存在不正当关系等情形,打赏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平台和主播的分成收益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受害者。此外,账户内已充值未打赏的余额,因所有权未转移,可直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