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提起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由法院视案件情况是否加重量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一方上诉的量刑作出了限制规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否可以加重刑罚则予以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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