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法定理由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与维护司法秩序间的平衡。
首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因其刑罚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建议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罪名及刑罚,确保适用恰当。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判断社会危险性,较为科学合理。应加强对判断标准的细化和统一,避免不同司法人员判断差异过大。
再者,对特殊身体状况或生理状态的人员,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取保候审,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此类人员遵守规定。
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而取保候审,能防止超期羁押。应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因程序拖沓导致的此类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