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
强制拆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开发区未执行以下法律程序即是
违法的。
2、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
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职权作出
行政裁决。
3、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按照行政裁决向被拆迁人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在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向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