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人要积极配合专业评估机构工作,提供准确的门面相关信息,确保房屋价值评估合理。
(二)详细记录搬迁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如设备搬运的票据、临时安置的支出凭证等,以便争取合理的搬迁安置补偿。
(三)收集门面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数据,如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提供有力依据。
(四)慎重选择补偿方式,若选择产权调换,要仔细审查拆迁方提供的用于调换房屋的相关情况,明确差价结算方式。
(五)若对补偿决定有异议,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