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准备好申请书,并附上能证明股东未出资的证据。
(二)当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先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再申请追加该股东。
(三)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且股东需承担清算责任时,可申请追加股东。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就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或依清算责任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