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鉴定的,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对需鉴定的,书面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抽取专家:医学会受理后,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
(三)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按要求提交材料、陈述意见和答辩,专家鉴定组依据相关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独立鉴定。
(四)形成结论: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根据半数以上成员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