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是基本要求。
(二)按考察机关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让考察机关了解自身动态。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谨慎选择交往对象。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时,务必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可擅自行动。
(五)若同时被判处附加刑,必须执行附加刑,不能忽视。
(六)要时刻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否则情节严重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在考验期内不能再犯新罪,若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都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