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回补充侦查,说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需要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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