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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般13天
第二,经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4天
第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经县级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天
第四,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报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自查明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发现新的犯罪行为的,羁押期限报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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