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劳动监察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是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三是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四是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六是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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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机构各有其影响力,难以一概而论。两者职责不同,各有制约力。选择何者需根据实际需求。如薪资拖欠问题,劳动监察大队更有效;其他劳动纠纷,建议优先考虑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旨在处理劳动纠纷,具备仲裁制度特点,也有其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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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各有优势。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行为,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决策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劳动仲裁是司法性质活动,裁决不必然立即生效,双方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因此,无法简单判定哪个更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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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劳动仲裁一般是劳动局里面设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处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必须进行劳动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劳动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主体和职责。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而劳动仲裁则处理涉及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包括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争议、解雇争议、工作时间与福利争议、工伤与赔偿争议等。其他法定劳动争议也需受理。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是两种并行执行的法律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审理与裁决劳动争议。如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申请仲裁需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组建仲裁庭展开调查取证。调解成功后终止仲裁程序,失败后进入裁决环节。仲裁庭公开庭审后告知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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