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亲戚的房子在银行做房产抵押贷款,贷出的钱给一个朋友的公司用,朋友的公司开出借条并约定年利息24%。当初在银行办理贷款时,已向银行明确说明贷款用途就是给这个朋友的公司用(银行已录音录像),开出的借条落款也是这个公司的。请问这个算不算改变贷款用途?算不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算高利转贷罪吗?谢谢
7、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10;5,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11,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3,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1,并有房产部门,不同地区的银行要求可能有所差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征信良好;9、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8,不良信用记录;6;2,具体以当地银行申请条件为准,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房屋的产权明晰、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4、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违法行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