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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房东将房屋提前收回,侵犯租客的利益,作为租客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提供包括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记录等凭证。
当房东将房屋抵押后再与租客订立租赁合同,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将房屋拍卖后,租客面对新房东的腾房要求时,不得援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若原房东未于订立合同时书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则需要对租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明确书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则租客的损失便由自己承担。
同样的,房屋在出租前便被法院查封的,租客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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