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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

黑龙江 - 牡丹江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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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牡丹江


1、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11条第1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11 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选择自愿离婚的时候都必须要填写的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要包含了双方的财产债务的分割以及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最后再要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的。

2021-08-18 16:4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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