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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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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
工伤赔偿
公司经营
诉讼仲裁
征地拆迁
行政类
金融保险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税务类纠纷
互联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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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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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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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专长:
移民留学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涉外婚姻
外商投资
外商独资
合作投资
倾销补贴
反不正当竞争
海关商检
特色标签:
有团队
主任律师
涉外代理经验
办过大案
有政治职务
会外语
高学历
有顾问单位经验
丰富的专业经验
医院工作经历
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专利代理经历
已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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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
涉外专长
反不正当竞争
河西区反不正当竞争律师在线服务
张乐律师律师
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新围堤道交口92号院东楼2层与西楼2层
5.0
分
帮助人数:177
#律师标签: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76-226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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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张乐律师,现任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与案例民商事领域: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等民商事案件,擅长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化解复杂商事矛盾。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合同纠纷案,成功为客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在企业股权并购、商业谈判等非诉业务中,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保障交易合规与风险防控。刑事领域:精通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常见刑事犯罪的辩护与代理,注重证据分析与程序合法性审查。近年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及罪轻辩护案件,例如在一起涉嫌诈骗案中,通过精准质证推动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张乐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法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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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畅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
5.0
分
帮助人数:4969
182-224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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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王畅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刑事案件、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承办多起非诉案件,主要业绩包括为顾问单位审核合同、参与商务谈判、股权分割等。善于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及行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解决问题方案。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商事纠纷,始终以解决客户的问题为核心,节约客户成本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解决法律问题。
咨询律师
李晶律师
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57号中海广场写字楼12层1210室
5.0
分
亲办案例:4个
帮助人数:210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8-2072-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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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职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秘书长、高级企业合规师。在大学期间多次组织参加法律研讨活动。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各类民事、商事、执行等案件。其中多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取得了良好庭审效果与案件结果,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肯定。执业前有多年法院的工作经验,熟悉法院的审判思路,善于和法官沟通,能以法院的角度分析案件问题。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买卖、各类民商事案件及非诉案件。李晶律师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核心,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委托人的人格尊严为己任。文字功底强,作风严谨,头脑冷静,思维缜密,应变能力灵活,敬业,专业知识深厚。诚实守信,兢兢业业,用心去做每一个案件,用自己的努力去完成委托人的心愿,用自己行动去捍卫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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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双悦律师
北京中盛(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B座514
5.0
分
帮助人数:144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
186-225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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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蒙双悦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投身法律行业以来,始终深耕专业领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蒙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广泛,在诉讼与非诉业务方面均有深厚造诣。在诉讼领域,成功办理了二百余件各类案件,涵盖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刑事辩护、工伤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在每一个案件中,蒙律师都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出色的业务能力,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心制定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非诉业务方面,蒙律师同样表现卓越。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帮助客户预防和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执业过程中,蒙律师始终秉持着尽心尽责、亲切和善的服务态度。无论是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还是当事人的焦虑与困惑,蒙律师都能耐心倾听、细心解答,用专业和真诚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与赞誉。多面当事人赠送的锦旗,不仅是对蒙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更是对其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的肯定。蒙律师出色的沟通能力也是其一大优势。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能够迅速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应;在与司法机关、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时,能够以理服人、以法为据,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推动案件的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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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蒙律师
天津坤铎律师事务所
天津河西区
5.0
分
帮助人数:161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1-3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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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专业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合同等合同纠纷等案件,尽力为您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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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薇律师
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公馆
5.0
分
来自76人评价
亲办案例:8个
帮助人数:2106
#律师标签:丰富的专业经验
136-1210-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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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执业律师,专业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曾任大型保险公司法务,处理过上百起追偿权以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着多年的民商事诉讼领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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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律师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红桥区陆家嘴金融广场A3901
5.0
分
来自76人评价
亲办案例:10个
帮助人数:4446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8-1278-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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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朱旭肇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在校期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律师执业以来专门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工作,主要从事各类刑事案件辩护,涉酒醉驾案件资深辩护律师。至今独自或参与办理各种刑事案件三百件,其中数十件取得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等良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工作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部分亲办案件:1.牛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拘留14天后撤销案件,转治安处理。2.孟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未报捕即撤销案件。3.王某1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不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4.王某2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5.顾某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6.左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7.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8.耿某某非法拘禁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9.孟某某敲诈勒索案(数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10.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11.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12.朱某某开设赌场案,经过辩护,拘留后第30天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13.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14.曹某某串通投标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15.杜某某诈骗案(电话销售型诈骗),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16.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17.孟某某聚众斗殴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18.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款600余万元),经过辩护,被判处缓刑。19.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押同案犯均被批捕),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被判处缓刑。20.高某受贿案(正处级),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21.邵某某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案,数额较大),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被判处缓刑。22.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两种注册商标),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23.尹某虚开发票案(涉案350万元),经辩护,检察院机关做出不起诉处理。24.唐山某养老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事实不清,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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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盛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长瀛新都汇商业广场二F
5.0
分
帮助人数:709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8-200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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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盛津律师事务所成立15年,具有法院工作经历,17年律师办案经验等律师多名。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及合同订立、修改等非诉业务。系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保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单位。担任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值班律师。多次为《每日新报》及《都市报道》提供新鲜案例及普法宣传。对待委托人热情、耐心,尽职尽责,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工作中勤勉敬业、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更使其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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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北方金融大厦20层
5.0
分
来自201人评价
亲办案例:25个
帮助人数:9999+
#律师标签: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6-3099-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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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微信同号)。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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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5.0
分
来自21人评价
帮助人数:3434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9-2002-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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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职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讲学经历2016年1月赴美国纽约大学参加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2017年12月在北京参加北方律师论坛并发言;2019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主办的扫黑除恶专题讲座中做主题发言;2019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京津冀刑事论坛”并主持分论坛;2020年6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天津市公检法司“同讲一堂课”活动并发言;2021年6月在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首期“检律同堂——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2021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负责编纂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刑事业务授课大纲,并多次为实习律师授课。科研成果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期刊发表数十篇文章。执业经历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主要办案业绩摘录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1、刘某合同诈骗案,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滨海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张某某诈骗案,天津市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王某玩忽职守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河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何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何某某无罪,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5、李某某诈骗案,南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无罪。6、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再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津南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1、赵某某贪污案,监察机关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分检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决定起诉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一罪。2、王某某挪用公款案,河西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3、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西青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贪污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两亿余元;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孙某某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行贿罪定性有误,改判为单位行贿罪。三、不起诉案件: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2、李某洗钱案,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3、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4、赵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5、张某某受贿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6、朱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7、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8、赵某某诈骗案,武清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9、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蓟州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0、赵某信用证诈骗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1、刘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2、武某盗窃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4、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5、钱某非法发放贷款案,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6、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2、李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5、某公司伪造金融票证、虚假诉讼案,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起,禅城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6、李某某诈骗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7、王某合同诈骗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8、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9、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宝坻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1、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2、周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河西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3、朱某开设赌场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朱某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4、孙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蓟州区公安分局对孙某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5、刘某诈骗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刘某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1、王某某玩忽职守案,静海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2、刘某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3、孙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某县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罚处罚)六、缓刑案件(部分):1、李某诈骗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处缓刑。2、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3、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5、张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6、万某故意伤害案,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7、肖某某聚众斗殴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8、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9、赵某某贪污案,河北省某县法院判处缓刑。10、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11、陈某某诈骗案,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1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13、赵某某抢劫案,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14、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15、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判处缓刑。16、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处缓刑。17、李某诈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缓刑。1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19、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20、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七、重罪变轻罪案件(部分):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项罪名,经辩护,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处缓刑。2、万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至法院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3、宋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4、张某非吸案,和平区公安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因同案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从犯,从轻判罚。5、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汉沽区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审理,经辩护,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7、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公安局以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后将案件指定宽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处缓刑。8、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八、重罪轻判案件(部分):1、陈某诈骗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陈某诈骗金额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虚开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虚开金额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4000余万员,经辩护,南开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5、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死刑缓期执行。6、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走私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7、陈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数量4万余吨,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8、赵某诈骗案,河南省某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9、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判处缓刑。10、刘某某绑架案,西青区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执业印象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很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故意杀人、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发放贷款、洗钱、诈骗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承办的大案要案中,大量无罪、不起诉、撤案、多罪名中部分无罪、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马兵律师凭借一如既往的认真、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口碑,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马兵律师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办案足迹更是遍布于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匠心精神,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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