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的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有二种结果:
1、决定种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2、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制发终止审查决定书。本案黄某某某接到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国土局提出了复议,后因其他原因黄某某某撤回了复议申请,市国土局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应当认定复议机关对复议结果作出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决定结果的第二种情形,可见行政复议决定并不需要一定对实体进行处理,所以第一种以复议机关没有对实体进行处理为由认黄某某某应重新提起复议申请的观点是错误的,片面地强调了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在行政诉讼中,针对特殊的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了复议前置原则,但在个案当中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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