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些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离的;
(2)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3)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的经营用地。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依据你的情况,租赁期限50年是合法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需要到国土局备案吗。
1、通过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已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建设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2.原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属转让并同时改变土地用途、延长出让年限的)⑴转让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法院判、裁决的,附法院判、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属监察查处项目的,提供监察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及转让申请书;⑵受让人房产证复印件及土地使用证原件;⑶经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及招拍挂相关资料;⑷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⑸属国有资产的,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审批意见,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意见;⑹备案后的土地评估报告;⑺宗地图。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⑴转让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法院判、裁决的,附法院判、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属监察查处项目的,提供监察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及转让申请书;⑵受让人房产证复印件及土地使用证原件;⑶以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及招拍挂相关资料;⑷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⑸属国有资产的,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审批意见;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意见;⑹备案后的土地评估报告(转让后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可保留划拨用地的项目不需提供);⑺宗地图;⑻缴费税发票复印件。
4.土地收储中心不予收储或经市政府批准直接转让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原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
5.个人住宅转让⑴转让双方申请书和身份证(户口复印件);⑵原土地使用证原件;⑶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⑷土地出让合同;⑸双方转让协议;⑹备案后的土地评估报告(原属划拨用地的提供);⑺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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