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存在不同情形,这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本身是否以及如何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有关,也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情况密切相关。通常来讲,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津贴、奖金、补贴等,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经常性补偿,而不与用人单位的效益等不确定因素直接挂钩,就应当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范围。需要说明的是,奖金是否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还要看奖金是否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来发放,以及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费的期间的工作业绩来综合判断相应的奖金是否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中。
2016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尚未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限定,工伤工人伤残津贴根据工人平均薪水变化和生活花费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限定。从各地实践,工伤工人伤残津贴调整通常都在当年公司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工人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怎样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会从1月1日起执行,请耐心等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人平均薪水和生活花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产假期间可从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当然,如果生育女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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