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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额外加分额外加班有关方面的内容

何** 四川-成都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7.14 05:43:31 601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哥哥经常加班不发工资,我想请问律师那个关于员工绩效额外加分额外加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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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定额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工资,其均是工资表现形式。加班加点工资则属《劳动法》和部门规章规定劳动者被单位委派加班加点所应获得的额外劳动支出的补偿,与绩效工资性质完全不同。所以,绩效工资只能由部门根据每位员工的具体表现,在正常工资范围外,发放给其奖励工资。而加班工资则是劳动者牺牲节、假日的休息时间,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付出了额外劳动,所应获得的工资补偿。用绩效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于侵害了加班员工的合法权益,因而是非法的。根据《》第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18-07-14 05:4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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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维护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加班是指因额外增加工作量或增加与本职无关的额外工作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并由上级安排在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
原则上,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员工绩效额外加分额外加班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三条  为了体现公平性,原则上,只有用工作时间作为工作结果衡量标准的岗位方可计算加班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即用休息日时间去完成的工作,可记录工作时间,过后用调休的方式补偿,不计发加班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延时完成,不计加班,即为完成约定的绩效目标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只有本岗位工作职责之外的并未经绩效约定的任务,可以考虑计入加班,如额外的或临时性工作任务等。

2018-07-14 05:4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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