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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需要收集的证据:应是能证明你是该单位员工、你工资多少。可以是你工作前后的登记表、和老板协商工资时的录音或证人证言、我的工作证或上岗卡、工友证明等。
2、吃饭的登记记录?能证明你是企业员工?不太清楚这记录上的登记内容是什么,是公司内部食堂的饭票还是单位内部吃饭赊账记录?如果是,还可以用。如果只是外部饭店或酒店的记录,没多大用。
3、只有7月份的考勤表,还得证明你是6月份入职的,没有考勤表还可以找工友证明和其他证据。
2018-06-21 11:47: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