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信用卡诈骗活动存在多种情形,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此类活动中,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标准不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目前没有确切消息表明立案标准会改变,一般按上述标准执行。
提醒:
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信用卡诈骗或恶意透支等行为,若涉及相关案情,因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信用卡诈骗活动,若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当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在没有确切消息表明标准改变前,立案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属“数额较大”;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属“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属“数额较大”;五十万以上不满五百万属“数额巨大”;五百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3.暂无消息表明立案标准会改变,通常按上述标准执行。
结论:
信用卡诈骗活动及恶意透支有明确的数额认定标准,目前若无确切消息,一般按现有标准执行。
法律解析:
现行法律规定,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由于目前没有确切消息表明立案标准会改变,所以通常按上述标准来判定相关信用卡犯罪行为。若在信用卡使用方面遇到法律疑问,或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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