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重整债务的偿还主体需根据重整计划、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判定,可能是债务人、出资人、担保人或存在特定行为的股东。
法律解析:
在破产重整中,一般来说,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其就是债务偿还主体,要按重整计划偿还债务。要是重整计划规定部分债务由股东等出资人承担,出资人就得按计划偿债。若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按约定担责。另外,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破产重整债务偿还主体情况复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破产重整债务偿还主体需依不同情况判定。通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债务人是债务偿还主体,要按重整计划偿债。若重整计划规定部分债务由出资人承担,出资人应履行偿债义务。若有第三人担保,债务人不能偿债时,担保人按约定担责。当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担责。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积极履行偿债义务,维护自身信用。
2.出资人要遵守重整计划中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3.担保人需明确自身担保责任和范围,做好风险防控。
4.监管部门加强对股东出资情况的监督,防止出资不实等行为发生。
法律分析:
(1)通常在破产重整时,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那么债务人就是债务偿还主体,需依照重整计划来偿还债务。
(2)当重整计划明确部分债务由股东等出资人承担时,出资人有义务按照计划履行偿债责任。
(3)若存在第三人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4)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破产重整债务偿还主体判定复杂,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责任主体。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由债务人作为债务偿还主体,按重整计划偿还债务,所以债务人要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偿债。
(二)若重整计划规定部分债务由股东等出资人承担,出资人应积极履行偿债义务,不可推诿。
(三)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需提前做好可能承担责任的准备。
(四)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应如实出资,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专业解答公司破产后,债务偿还就会变得很复杂。一般来说,破产重整计划会告诉你怎么还。为了还完钱,可能要找新投资者、整合债务、卖资产啥的。有担保的债务,一般先还担保物的价值;普通债务,就按计划的比例和时间慢慢还。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后,债务偿还就按重整计划来了,这会涉及债务重组、新投资者引进和资产处理这些事。重整计划会详细说清楚咋还钱、啥时候还、咋分责任这些。要是有担保债务,就按照约定让担保人负责;要是普通债务,那就根据计划的比例或者分期来还。整个过程都得按破产法来,破产管理人得执行,还得定期给法院和债权人汇报。
专业解答在公司破产后,还债这件事会变得很麻烦。通常来说,破产重整计划会讲咋还写清楚。为了还清所有债,可能会用很多办法,比如找新投资者、调整债务结构、卖资产啥的。有担保的债务,一般会先还抵押物值多少钱;普通债务,就按计划定的比例和时间还。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后,还债的方式按照重整方案来定。方案里会写清楚怎么还、什么时候还、还多少。如果重整成功了,企业可以通过经营、卖资产等方式赚钱来还债。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新的投资进来,或者债务会被减免。
专业解答企业破产重整后,偿还债务得按照严格的政策来。专家会制定重整计划,说清楚该咋处理债务。有担保的债务会优先还,普通债务可能会减免、延期,或者按比例还。新的投资者或者重组方可能会注资,来帮着还债务。
律师解析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一、股东出资不实: 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二、股东抽逃资金。 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三、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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