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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土地证的问题
土地证相关问题多样,如办理需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等条件,按“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流程,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若遗失可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办。原有土地证在“两证合一”后仍具历史效力,是土地权益重要凭证。
土地证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若遇到土地证办理问题,得确保材料齐全,像身份证明、土地来源证明等。若遗失,可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办。若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可收集证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解决。你先说说你具体遇到啥土地证问题,咱再想办法。
什么纠纷呢,是办理不了土地证吗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父亲原来建房的土地,应该是农村宅基地,若此,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性质的土地,即土地是集体的。但使用权却是你父亲的,你父亲手里的土地证就是最有力的证明。现在,因为房子被火烧了,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可以原址重建的。除非有新的村镇规划实施在即。无论怎么说,楼主应该坚信一点:我们国家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民政府肯定要要保障村民基本的居住权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需要看具体情况一、《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二、因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保存承包权。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地收回。所以说一要看土地承包权是什么;二要看子女户口情况。2、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块土地的使用和所有权在哪一方所有权肯定是村集体使用权要看承担权登记情况,从解释情况分析,应该是二老的侄子
专业解答论述行贿罪时,要注意行贿行为是为了获取不正当、非法利益而实施的。比如,为了获得违法违规的工程承包权而采取贿赂手段。行贿金额和情节对判决和量刑也很重要,只有达到一定金额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会被认为犯罪。
专业解答建筑工地雇员遭遇意外伤害,30天内雇主须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雇主未及时申报,伤者或其亲属、工会可在一年内自行提出。确认工伤后,若单位拒赔,伤者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赔付。
专业解答对于60岁及以上男性和55岁及以上女性失地农民,地方社保部门将根据每年养老保险基金状况,从政府土地征收收益中按比例抽取15年资金,支付养老保险费用,个人无需缴费。失地次月起,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关于工地工伤赔偿的问题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关于土地占用赔偿问题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律师解析 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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