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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终审还能再上诉吗

李** 辽宁-大连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1.21 17:41:12 318人阅读

劳动争议二审终审还能再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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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若当事人认为判决有误,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解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争议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不过若当事人觉得终审判决有错误,可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身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若存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等情况,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会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才会裁定再审。若您在劳动争议终审判决后有相关疑问,或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1 22: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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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虽不能上诉,但当事人若认为判决有误,可申请再审。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为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若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等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过,再审申请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会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才裁定再审。

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时,积极收集、整理能支持再审请求的证据,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以提高申请被受理和裁定再审的概率。同时,要密切关注法院审查进度,配合法院工作。

2025-11-21 21:5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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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我国劳动争议遵循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意味着当事人失去上诉权利。这一规定提高了司法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2)若当事人认为终审判决有误,可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再审有时限要求,一般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3)存在特定情形时,如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等,申请再审的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
(4)再审申请并非必然开启再审程序,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才会裁定再审。

提醒:申请再审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当事人需及时收集证据并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1 21:3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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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若认为劳动争议二审终审判决有误,应把握申请再审的时间。一般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等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申请再审后要做好心理准备,再审申请不一定能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会审查申请,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才会裁定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5-11-21 20:3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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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两审终审,二审判决为最终结果,不能再上诉。

2.若当事人觉得终审判决有误,可申请再审维权。

3.一般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若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原判证据系伪造等情况,自知道或应知道起6个月内可提。

4.申请再审不一定能启动程序,法院会审查,符合条件才裁定再审。

2025-11-21 19:30: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1)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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