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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添附财产如何分割

熊* 四川-泸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9 16:01:21 446人阅读

离婚时添附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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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个人财产添附到另一方个人财产上,能区分主从物的,主物归原所有人,添附部分折价补偿;难以区分的,按双方贡献分割。
2.添附发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
3.添附财产涉及第三人,先确定第三人权利,再在夫妻间分割。分割时要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和双方贡献。

2025-11-19 22:2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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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添附财产分割需区分添附类型、考虑财产来源与双方贡献等因素,按不同规则处理。
法律解析:
当添附财产是一方个人财产添附到另一方个人财产上,能区分主从物的,主物所有权归原所有人,另一方获添附部分折价补偿;难以区分主从物且双方对财产增值有贡献的,按贡献大小分割。若添附发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要是添附财产涉及第三人,需先确定第三人权利再分割。添附财产分割的核心是综合考量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如果遇到离婚添附财产分割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9 21:5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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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添附财产分割需综合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多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2.当一方个人财产添附到另一方个人财产上,能区分主从物的,主物所有权归原所有人,对添附部分折价补偿另一方;难以区分主从物且双方对财产增值有贡献的,按贡献大小分割。
3.添附发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4.若添附财产涉及第三人,要先确定第三人权利,之后再在夫妻间进行分割。

建议在处理添附财产分割时,双方尽量友好协商,保留好财产来源及各自贡献的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2025-11-19 21:2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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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个人财产添附到另一方个人财产上时,可区分主物与从物的,遵循主物所有权归原所有人,对添附部分折价补偿另一方的原则。这样能保障原主物所有人的基本权益,同时给予添附方合理补偿。
(2)难以区分主从物且双方对财产增值有贡献的,按贡献大小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让付出多的一方能获得相应份额。
(3)添附发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4)添附财产涉及第三人时,需先明确第三人权利,再在夫妻间进行分割,避免因第三人权益问题引发后续纠纷。

提醒:离婚添附财产分割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1-19 19:3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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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个人财产添附到另一方个人财产:能区分主从物,把主物所有权给原所有人,对添附部分折价补偿另一方;难以区分主从物且双方对财产增值有贡献,按贡献大小分割。

(二)添附发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三)添附财产涉及第三人:先确定第三人权利,再在夫妻间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5-11-19 17:48:10 回复

一、什么是添附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二、如何处理房屋租赁期间的添附在具体规则上,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情况:(一)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租赁合同无效,添附部分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二)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解除但未形成添附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是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解除但未形成添附的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在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三)出租人同意添附在租赁期间合同解除但形成添附的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进行添附,承租人的添附当然没有问题。对于装饰装修构成添附,在租赁期间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对解除后的装饰装修费用负担又没有约定的,处理比较棘手。司法解释根据究竟是谁在违约的因素确定处理规则。1、由于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间添附残值的,应予支持。因为出租人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间被承租人解除,承租人添附的价值并没有使用完,原因在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添附的残值。2、由于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间的添附残值的,当然不能支持其请求,因为是承租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这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无权请求赔偿。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出租人继续使用该残值的,好像出租人占了好处,这并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由承租人过错所致。二是出租人不利用添附残值,需要拆除,承租人还应支出费用。三是如果双方协商,对于添附的残值出租人愿意适当补偿,未尝不可。3、由于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对于剩余租赁期间内添附的残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的方法,要看过错的大小,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间内添附的残值应该由当事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每个人适当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四)出租人同意添附租赁期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装饰,在合同履行期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装饰费用的,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其理由在于,双方当事人装饰装修都是经过合意的,按照一般情形而言,应当推定承租人的装饰装修价值在合同履行期满时使用完毕,租赁期间与装饰装修的费用应该相一致,承租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应该有这个预期。在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补偿添附的费用的,当然不应支持。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原来就约定在合同履行期满后还给承租人一定补偿的,当然没有问题,可以按照约定办。(五)推定出租人同意添附推定出租人同意添附,是出租人明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没有明确表示异议,法官依此推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出租人知道而没有去制止,没有反对,那么就推定其同意。如果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也不予支持。出租人“明知”的证明,应当由承租人举证。(六)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添附的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于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当然应当由承租人自己负担,理由是承租人违反了不得添附的原则。而出租人请求承租人给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七)租赁期间承租人进行扩建的承租人承租后对租赁房屋进行扩建,是更大的添附,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如果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后被终止,双方当事人对扩建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两种情况来办理:第一,扩建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建设手续,扩建部分的权属归属于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第二,没有经过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对于添附是什么,房屋租赁中的添附物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添附是什么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二、房屋租赁中的添附物有什么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来看,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扩建、改建物,也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空调、电梯、水电等设施或设备等。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来看,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却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和增设概括为添附物。

一、什么是添附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二、房屋租赁中的添附物包括什么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来看,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扩建、改建物,也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空调、电梯、水电等设施或设备等。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来看,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却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和增设概括为添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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