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工头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此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小工头作为自然人,若有支付能力却逃避支付或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就会触犯该罪。
2.在实践里,小工头承包业务后对所雇劳动者负有支付报酬义务,一旦出现恶意欠薪情况,便符合该罪主体特征与行为表现,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小工头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义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惩处力度。劳动者自身也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欠薪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律分析: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小工头作为自然人是可能符合该罪主体条件的。
(2)当小工头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却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同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就会触犯此罪。
(3)在实际情况中,小工头承包业务雇佣劳动者,本身就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一旦出现恶意欠薪的情形,就与该罪的主体特征和行为表现相契合,要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
小工头应依法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避免恶意欠薪。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小工头要明确自身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律责任,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支付计划,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欠薪。
(三)政府有关部门在责令支付时,小工头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小工头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此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2.若小工头有支付能力,却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有能力却不支付报酬,数额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就可能犯罪。
3.实际中,小工头承包业务后有支付报酬义务,恶意欠薪就符合该罪特征,会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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