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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司货去卖了算盗窃吗

李** 四川-内江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7.14 08:16:34 453人阅读

拿公司货去卖了算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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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拿公司货去卖不一定算盗窃,需结合行为方式、主体身份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法律解析: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货物并售卖,且盗取财物价值达到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会以盗窃论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并出售,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这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所以拿公司货去卖的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行为性质,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

2025-07-14 14: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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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公司货去卖不一定构成盗窃,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货物售卖,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且达到立案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并出售,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为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公司应完善货物管理制度,明确货物出入流程和监管职责。
3.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让员工清楚了解盗窃、职务侵占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4.建立监督机制,鼓励员工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025-07-14 12: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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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拿公司货去卖是否构成盗窃,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秘密窃取公司货物并售卖。若符合这些条件且达到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并出售,数额较大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3)判断拿公司货去卖的行为,要结合行为方式、主体身份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并非都按盗窃处理。

提醒:
拿公司货物售卖的情况复杂,不同行为定性不同,建议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4 11:1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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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盗窃,关键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货物并售卖。若符合此情形且达到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员工利用自身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并出售,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7-14 09:4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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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公司货去卖是否算盗窃,需具体分析。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取公司货物售卖,符合盗窃罪要件且财物价值达立案标准,会被追刑责。
2.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货物占为己有并出售,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即主管、管理等便利条件。
3.总之,拿公司货售卖不一定按盗窃处理,要结合行为和身份等综合认定。

2025-07-14 08:24:22 回复

9万已经达到数额巨大,不适应缓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对于客户不给钱把货拿回来算盗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9万已经达到数额巨大,不适应缓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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