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标准是操作岗位,但是工作职责是叉车和仓库工作。
可以仲裁,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提被迫离职,要经济补偿金
2025-07-10 11:56:29 回复只要工作职责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操作岗位” 的名称与 “叉车和仓库工作” 的职责可以共存。
2025-07-09 15:02:28 回复合同写操作岗位,实际干叉车和仓库工作,若超出操作岗位合理范畴,可能构成变更合同。可先和单位沟通,说明合同与实际工作不符,要求按合同履行或变更合同明确新岗位内容。若沟通无果且自身权益受损,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07-09 14:59:3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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