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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涂* 辽宁-葫芦岛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7.07 10:52:09 319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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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方面,要留存好能够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的证据,比如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对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可通过核查财产登记变更信息、交易合同等获取证据。若涉及低价转让财产,要尽量收集受让人知情的证据,像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协商记录等。
(二)债务人方面,若主张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或有合理理由处分财产,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证明自身偿债能力、交易背景说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权利及举证证明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法律依据。

2025-07-07 16: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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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担主责:要证明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还要证明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且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2.特殊情况补充:若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需证明受让人知情。
3.债务人责任:若主张行为未损债权或有合理处分理由,也需举证,但责任较轻。

2025-07-07 14:2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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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债权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要证明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及该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影响,若遇低价转让财产情形还需证明受让人知情;债务人若有相关主张也需承担相对较轻的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里,债权人作为权利主张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只有先证明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基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以及这些行为对债权实现产生影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关键条件,所以需由债权人举证。当涉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的知情情况也需债权人证明。而债务人若称自己行为未损害债权或有合理处分理由,虽也要举证,但举证责任相对轻一些。若您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专业详细的法律分析,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7 13:5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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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债权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债权人不仅要证明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还需证明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损害了自身债权实现。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要证明受让人知情。
2.债务人若主张其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或有合理理由进行财产处分,也需承担举证责任,但相对债权人较轻。
解决措施和建议:
一是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和保管与债权、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相关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等。
二是债务人在主张自身观点时,也应积极准备相应证据,如合理处分财产的说明文件等。

2025-07-07 13:5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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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里,债权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权人还需证明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影响了自身债权的实现。
(3)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证明受让人知晓该情形。
(4)债务人若主张自身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或有合理理由处分财产,也需承担举证责任,但相对债权人而言较轻。

提醒:债权人要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证据以完成举证。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07 12:50:1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撤销仲裁裁决由谁举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需要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有错误,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就会裁定驳回,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就可以继续审理。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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