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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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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过不下去又离不了怎么办

母** 天津-红桥区 离婚咨询 2025.07.07 00:06:13 385人阅读

夫妻之间过不下去又离不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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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过不下去又离不了时,可尝试不同途径解决。

1.当协议离婚遇阻,一方想离另一方不同意,想离婚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要准备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像分居满两年、对方有家暴行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方面的证据,以此增加判离几率。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实破裂且调解无效,便会准予离婚。

2.若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离婚,通过诉讼离婚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做出公平判决,进而妥善处理离婚相关纠纷。

建议想离婚的一方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积极应对诉讼,同时保持理性,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5-07-07 05: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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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受阻时,想离婚的一方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旨在保障婚姻自由。
(2)诉讼离婚需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分居满两年、家暴、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证据,能让法院更准确判断夫妻关系现状。
(3)法院审理离婚案先调解,这是基于维护婚姻稳定原则,给双方一个缓和矛盾、修复关系的机会。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体现法律的公平。
(4)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议离婚时,诉讼离婚中法院会依法合理分割财产、公平判决抚养权归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提醒:
诉讼离婚要注意收集有效证据;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2025-07-07 03:4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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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协议离婚受阻,想离婚的一方提起诉讼时,要全面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收集分居的证据,像异地居住证明、分居协议等;有家暴情况,要留存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准备好相关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二)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谈不拢,在诉讼过程中要清晰阐述自己对于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诉求,并提供相应证据。例如说明自己对家庭财产的贡献,争取更合理的财产分配;提供自身抚养子女更有利的条件证明,如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5-07-07 03:0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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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过不下去又离不了,先看协议离婚受阻情况。一方想离另一方不同意,想离婚的可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时要提供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分居两年、对方家暴等证据。法院先调解,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就判离。

要是因财产、子女问题无法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时,法院会依法依规结合实际,合理分财产、公平判抚养权,解决离婚纠纷。

2025-07-07 02:2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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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过不下去又离不了,可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
法律解析:
当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协议离婚受阻时,想离婚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很关键,像分居满两年、对方家暴、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况的证据,能帮助法院认定感情状况。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调解,若感情确实破裂且调解无效,就会准予离婚。另外,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谈不拢无法协议离婚的,诉讼离婚时法院会依法依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分割财产、公平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困惑,不确定自身权益,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2025-07-07 01:59:55 回复

1、“有夫妻之实而无夫妻之名”的,在法律上属于同居而非合法夫妻关系,对于解除同居关系,因不属于“离婚”,不予受理,应由同居双方自行协议解除同居关系。  2、因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各人的财产或收入仍应归各人所有;如有证据证明属于是双方共同财产的,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是由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通过协商来处理的,则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何来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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