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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王** 上海-静安区 合同终止咨询 2025.07.04 02:44:46 361人阅读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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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解除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约定解除给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定的自主性,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好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解除权人就能行使解除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2)法定解除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属于预期违约;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或因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都构成严重违约;对于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虽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保障对方权益。

提醒: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要准确判断解除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避免因错误解除引发法律纠纷。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解决方案。

2025-07-04 08: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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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中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解除权人可直接解除合同,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事由发生的证据。
(二)遇到法定解除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及时收集不可抗力相关证明,如政府公告、灾害报道等;若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先进行书面催告并留存凭证,若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三)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若要解除,需在合理期限前书面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5-07-04 06:4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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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分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况。约定是指合同中明确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解除权人就能解除合同。

2.法定情形如下: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2025-07-04 05:4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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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可因约定或法定情形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合同的单方解除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况。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里提前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这些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就能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有多种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随时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4 05:0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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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通过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约定情形是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能解除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2.对于约定情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拟定解除事由,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产生纠纷。
3.遇到法定情形,当出现可能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等。若涉及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要以书面等可留痕的方式进行,确保通知到对方且保留证据。

2025-07-04 04:23: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对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第二十七条人民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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