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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陈** 四川-巴中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7.03 14:45:48 313人阅读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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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劳动者的工作安全无法保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违规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不合理的罚款制度等属于此类,劳动者可随时解除。
(5)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随时解除。
(6)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随时解除。

提醒:劳动者在遇到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07-03 19: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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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收集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之后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二)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应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书面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先与单位沟通,沟通无果则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四)若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将相关制度留存,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五)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合同无效,劳动者需保留能证明违背真实意思的证据,然后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六)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危及人身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25-07-03 17: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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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如劳动环境有安全风险。
2.未及时足额付报酬,包括拖欠工资、加班费。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如不合理罚款。
5.用欺诈等手段使合同无效。
6.以暴力等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安全。

2025-07-03 16:3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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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以欺诈等手段使合同无效、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危及安全等情形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是重要原则。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用人单位不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会受到威胁;拖欠工资则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保障。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这些情形下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若劳动者遇到上述类似情况,可能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存在疑问,不知如何操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更清晰地了解自身权益和正确的处理方式。

2025-07-03 16:2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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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益,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身安全。

当用人单位出现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等手段使合同无效、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况时,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及时收集证据。
2.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改正错误。
3.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3 16:04:32 回复

 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条件: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事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而合同履行变更不仅包括交易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包括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合同履行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  3、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就表明他承担了事件发生的风险,因此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可以预见,那么仍然不能主张合同履行变更。  4、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变更没有过错。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种。  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里必须把握好“度”,即合同履行变更必须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极不均衡,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轻微,就不能适用这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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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1 18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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