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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职工集资房如何处理

尹* 上海-黄浦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6.22 04:29:40 468人阅读

单位破产职工集资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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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取得完全产权的集资房,属个人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2.职工只有部分产权的,企业破产清算组会和职工协商,按规则确定房屋归属与补偿。

3.有回购协议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4.处理集资房时,要保障职工优先购买权。职工应关注破产程序,及时申报权益,必要时合法维权。

2025-06-22 09: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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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破产时,职工集资房按职工产权情况处理。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属个人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清算组会协商确定归属和补偿;有回购约定按约定执行;处理集资房时保障职工优先购买权,职工要及时申报权益并必要时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单位破产,对于职工集资房,若职工拥有完全产权,房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不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这是对职工财产权益的保护。若仅拥有部分产权,清算组协商确定归属和补偿是为公平合理解决问题。有回购协议按约定执行体现了契约精神。保障职工优先购买权是为维护职工对集资房的权益。职工及时关注破产程序、申报权益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能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果遇到单位破产时集资房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22 07: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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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破产时职工集资房处理要依产权情况而定。若职工已获房屋完全产权,集资房归职工个人,不属破产财产,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
2.若职工只有部分产权,企业破产清算组会和职工协商,按规则确定房屋归属与补偿。若单位有回购协议或相关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3.当企业破产财产清算涉及集资房处理时,需保障职工优先购买权。职工应密切关注企业破产程序,及时申报自身权益。若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如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咨询专业律师等。

2025-06-22 06:2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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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工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时,集资房为职工个人财产,这依据相关法律对个人财产的界定,破产企业不能将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2)职工只有部分产权时,企业破产清算组会依据实际情况和职工协商,按既定规则来明确房屋归属与补偿,目的是平衡各方利益并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3)存在回购协议或相关约定时,遵循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契约精神。
(4)企业处理集资房时,职工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法律为保障职工住房权益作出的规定。
(5)职工要关注破产程序并及时申报权益,必要时合法维权,这是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途径。

提醒:职工需留意集资房相关合同约定,若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6-22 05:5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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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取得完全产权的集资房,职工应保留好产权证明,确保自身权益不受破产影响。
(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职工,主动与企业破产清算组沟通协商,争取合理的房屋归属和补偿方案。
(三)查看是否有单位的回购协议或约定,若有则按约定处理。
(四)当企业处理集资房时,职工积极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全程关注企业破产程序,及时申报自己的权益,若权益受损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工取得完全产权的集资房已登记,属个人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

2025-06-22 04:43: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的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一般判离的情况。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在此我们仅谈一下,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我们对这五种情况进行一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会很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尤其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又特别配合这个过错当事人的话,给我们的取证就带来更大的难度。实践中许多受害方当事人就很无奈的放弃取证的想法。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需要取些什么证据呢?在传统的证据来说,一般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就需要有过错当事人与第三人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他们在一起居住的事实。而现实中邻居、朋友一般不会轻易出面作证,所以目前取证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面得到了体现。但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1、手机短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记录。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2、电子邮件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3、MSN、QQ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我们以QQ为例,它们都是指“一对一”的私聊,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来说明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做到上面几个方面后,我们就可以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上面讲述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那么,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呢?还是间接证据呢?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所以应当属于间接证据。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是作为直接证据还是作为间接证据。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4、录音录像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会不予采信,比如,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进行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如果案件需要,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径,比如,在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还有在一些大众场合获取当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的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适用。5、传真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单独的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有人主张,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而且时间和号码即使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只能解决存在传真件的问题,不能解决传真件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此,对当事人来讲,在使用传真件的同时,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提出其他证据来提高传真件的效力。当然,传真件应该有两份,一份原件在发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当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就能对其真实性给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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