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遇到年假补偿按基本工资计算的情况,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以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折算日工资收入,并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且月工资要剔除加班工资。
(二)若沟通无果,职工可以收集能证明自己工作时长、应休年假天数、工资收入等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年假补偿计算不以基本工资为准。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安排天数不足,要在当年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含正常工作工资。
2.日工资收入是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工资是支付补偿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算月均工资。
结论:
年假补偿不按基本工资计算,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需在本年度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且其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月工资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这意味着年假补偿计算有明确标准,并非简单以基本工资为依据。如果遇到年假补偿计算问题或对相关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年假补偿计算不采用基本工资,而是按特定标准执行。用人单位若不安排或未足额安排年休假,需对职工应休未休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报酬,且正常工作工资已包含在内。
2.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月工资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算月平均工资。
解决措施与建议:
-用人单位应准确核算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和工资报酬,避免违规。
-职工要了解自身权益,若发现补偿计算有误,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
-劳动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年假补偿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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