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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是什么诉讼

肖** 北京-平谷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6.04 07:34:46 499人阅读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是什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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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时,当事人首先应积极收集与纠纷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原件、履行合同的记录、沟通的文件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要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时间。
(三)在诉讼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清楚、全面地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5-06-04 15: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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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它源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等资源承包经营协议,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时易产生争议。
2.解决这类纠纷要走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利者需提供证据。
3.法院会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判定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06-04 13:2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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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法律解析:
农村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土地等资源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此类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时,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要提供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求。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判定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若遇到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专业、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6-04 12:2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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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确实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农村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土地等资源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易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纠纷。
2.对于此类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诉求。
3.为解决这类纠纷,首先当事人在签订农村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详细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其次,产生纠纷后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尝试自行解决。若协商无果,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法律程序解决,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04 10:5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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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是基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土地等资源承包经营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出现争议,纠纷便会产生。
(2)解决这类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意味着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3)法院会综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对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判定,以此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时,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解决方案。

2025-06-04 09:08:39 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还可以诉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还可以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仍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全新的仲裁模式。”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统一裁判尺度,实现仲裁与诉讼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是该司法解释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裁可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负责人说,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仲裁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各自。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由在受理后的实体审理中作出认定。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到后,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才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互相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不以仲裁为前提或基础,也不对仲裁作出评断。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审查仲裁委员会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是否合法。当然申请仲裁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该负责人说。仲裁生效后不受理司法解释明确,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又向人民的,不予受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该负责人说,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必然是对纠纷的一种终局性的裁判,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对同一纠纷,不应再予处理。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和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考虑,亦不应再赋予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另诉的权利。从法律的具体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仅赋予当事人30天的期,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30日后的权利。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仅能就原纠纷,而不能以撤销仲裁裁决为诉讼请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设计,仲裁非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与仲裁是并列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30日内依法提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故人民没有必要对仲裁裁决进行评断,而应就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撤销仲裁裁决是一个重大的裁诉制度设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赋予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财产保全并非必须担保在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方面,司法解释就仲裁中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和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该负责人强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财产保全,司法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精神,明确了不必须由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对于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诉讼的衔接,司法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采用自动转移模式。”该负责人说,司法解释适用的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讼”的情况,而不适用被申请人依法提讼的情形。此外,对于执行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这位负责人指出,现有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调解书或裁决书时,也应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什么纠纷问题解答如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纠纷1、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农民的收效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承担。可税改后,不仅国家免除农民税费,而且种地农民还可拿到良种补贴和粮食直接补贴,种地带来的利润让原承包户纷纷要求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或转包后看到转承包人的收益丰厚,以转包金过低或转包期限过长要求悔约,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撂荒,村委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收益用于交纳统筹和提留款。2、历史与现状的冲突引起的纠纷。(1)过去因兴办学校、养殖场、村办企业等而使用村集体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集体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有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就容易因此引发纠纷;(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3)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4)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5)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6)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7)土地承包合同未发放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不少村委不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或签订合同却不给申领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合同、领取经营权证,却不发给农民,导致发生争议时农民根本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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