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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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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确认对方收入

王* 四川-资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6.01 15:22:47 344人阅读

离婚时怎么确认对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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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确认对方收入可采用多种合法途径。可先要求对方主动提供能证明收入的资料,若对方拒绝,可通过法院调查令调查。
2.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申请法院调查令后,律师可前往对方单位获取工资收入证明。
-到银行调取对方银行账户流水,从而知晓工资入账情况。
-去税务部门查询纳税记录以推算收入。
-若对方经营企业,可查询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确定经营收益。
3.建议在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合法有效,避免因证据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采纳,这样才能在离婚时准确确认对方收入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01 20: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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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要求对方主动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资料,是较为直接获取对方收入信息的方式。若对方配合,能快速确认收入情况。
(2)当对方拒绝提供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是有效的解决办法。律师持调查令可到对方单位获取工资收入证明,到银行调取账户流水,到税务部门查询纳税记录。
(3)对于有经营企业的情况,查询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能确定其经营收益,这有助于全面了解对方的收入状况。
(4)调查过程必须合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才能保障证据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提醒:
调查对方收入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01 18:3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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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对方主动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资料证明收入。
(二)对方拒绝提供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到对方单位获取工资收入证明,到银行调取银行账户流水查看工资入账,到税务部门查询纳税记录推算收入。
(三)若对方经营企业,查询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确定经营收益。
(四)调查过程合法合规,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5-06-01 18:1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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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确认对方收入途径如下:
可先要求对方主动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资料。若对方拒绝,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律师持调查令后,能到对方单位开工资证明,到银行查账户流水,到税务部门查纳税记录。
若对方经营企业,可查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确定经营收益。
调查要合法合规,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保障其合法性与有效性。

2025-06-01 16:2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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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确认对方收入可要求对方主动提供资料,对方拒绝则可申请法院调查令,通过到单位、银行、税务部门查询及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等途径确认,且调查要合法合规。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离婚案件中,确认对方收入对于财产分割等事项很关键。要求对方主动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资料是直接获取收入证据的方式。若对方拒绝,申请法院调查令是合法有效的途径。律师持调查令可到对方单位获取工资收入证明,到银行查流水,到税务部门查纳税记录,若对方经营企业,还可查企业财务报表确定经营收益。合法收集证据才能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可,保障当事人权益。若在离婚确认对方收入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01 15:24:48 回复

对于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增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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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025.01.27 14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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