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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结果出来了,单位启诉怎么办

王* 广东-云浮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5.23 17:06:52 306人阅读

工伤仲裁结果出来了,单位启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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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定时间内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认真查看单位起诉的诉求和理由,做到心中有数。
(二)收集整理有利证据,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记录、工资条等,以此支持仲裁裁决。
(三)若有需要,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合理诉讼策略。
(四)庭审时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法庭调查与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提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均属于法定证据类型,可在诉讼中使用。

2025-05-23 22: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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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仲裁后单位起诉,劳动者需积极应对以维护自身权益。应按法律规定接收起诉状副本,明确单位诉求与理由。
2.积极收集整理证据,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记录、工资条等,这些能有力支持仲裁裁决结果。
3.必要时委托律师,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可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提高胜诉几率。
4.庭审中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法庭调查与辩论。
5.法院会依法审理,若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维持仲裁结果。劳动者要按法律程序参与诉讼,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2025-05-23 20:4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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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仲裁后单位起诉,劳动者应积极应对,按法律程序参与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工伤仲裁后单位起诉,劳动者需按法律规定进行应对。在法定期间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并研读单位诉求理由是第一步,这能让劳动者清楚知晓单位起诉的方向。收集整理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记录、工资条等有利证据,可支持仲裁裁决结果。必要时委托律师,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庭审中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配合调查辩论,能让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若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维持仲裁结果。若在应对工伤诉讼中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3 19:0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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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伤仲裁后单位起诉,劳动者应重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接收,在法定期间完成这一操作,并仔细分析单位诉求与理由,了解对方意图。
(2)证据是胜诉关键,需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记录、工资条等有利证据,来支撑仲裁裁决结果,增加胜诉几率。
(3)委托律师代理是明智之举,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制定出合理的诉讼策略,帮助劳动者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
(4)庭审时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与辩论,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若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很可能维持仲裁结果。

提醒:
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同工伤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5-23 17:4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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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仲裁后单位起诉,需积极应对。在法定期限内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明确单位诉求和理由。

2.收集整理有利证据,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记录、工资条等,以支持仲裁结果。

3.必要时委托律师,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助你制定合理诉讼策略。

4.庭审遵守纪律,如实陈述,配合调查辩论。若证据充分合法,法院可能维持仲裁结果,要按程序维权。

2025-05-23 17:31: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工伤认定中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就可能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为了防止工伤认定后当事人再申请仲裁,当事人均未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对此予以释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不能由工伤认定部门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委对劳动关系的裁决,较之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事实认定,更专业更权威。为了避免两个程序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冲突,必然要寻求协调途径。有观点认为,仲裁申请被受理后工伤认定程序应终止,待仲裁裁决作出后再由受伤害者申请认定。还有观点认为,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可取,劳动关系的仲裁可以取代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环节,两者没有质的区别。仲裁裁决作出后,工伤认定部门即可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而不必待终止后再行申请。二、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的协调1.两种程序的效力优先作为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劳动仲裁,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该裁决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2.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20]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经告知后不申请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动关系的存否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对该仲裁机构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工伤认定中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就可能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为了防止工伤认定后当事人再申请仲裁,当事人均未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对此予以释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不能由工伤认定部门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委对劳动关系的裁决,较之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事实认定,更专业更权威。为了避免两个程序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冲突,必然要寻求协调途径。有观点认为,仲裁申请被受理后工伤认定程序应终止,待仲裁裁决作出后再由受伤害者申请认定。还有观点认为,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可取,劳动关系的仲裁可以取代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环节,两者没有质的区别。仲裁裁决作出后,工伤认定部门即可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而不必待终止后再行申请。二、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的协调1.两种程序的效力优先作为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劳动仲裁,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该裁决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2.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20]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经告知后不申请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动关系的存否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对该仲裁机构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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