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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是否需重新招标

赵* 重庆-奉节县 工程招投标纠纷咨询 2025.05.22 16:34:30 363人阅读

合同变更后是否需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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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变更后是否重新招标,要根据情况判断。非实质性变更,像付款时间微调、交付地点小范围变动,不影响招标目的和主要条款,一般不用重新招标。

2.若涉及实质性内容,如项目范围大调整、质量标准显著改变、合同金额变动超比例等,可能需重新招标。否则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供应商权益。

3.具体操作要结合行业规定和招投标管理办法来确定。

2025-05-22 22: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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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变更后是否重新招标要视情况而定,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无需重新招标,实质性变更可能需要重新招标,具体依行业规定和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变更时,若只是像付款时间微调、交付地点小范围变动这类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由于未影响原招标目的和合同主要条款,一般不用重新招标。然而,一旦涉及项目范围大幅调整、质量标准显著改变、合同金额变动超过一定比例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改变了原招标基础和条件,不重新招标就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潜在供应商权益,所以可能需要重新招标。不同行业对于招投标有不同规定,具体操作还需结合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和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来确定。如果在合同变更及招投标方面遇到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2025-05-22 21:1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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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变更是否重新招标不能一概而论。当合同变更为非实质性内容,像付款时间微调、交付地点小范围变动这类情况,由于不影响原招标目的和合同主要条款,按照一般规则无需重新招标。

(2)要是合同变更涉及实质性内容,比如项目范围大幅调整、质量标准显著改变、合同金额变动超过一定比例等,就可能要重新招标。因为这改变了原招标基础和条件,若不重新招标,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潜在供应商权益。

(3)具体的操作需要结合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和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来确定。

提醒:
进行合同变更时,要谨慎区分变更内容是否为实质性。若不确定是否需重新招标,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5-22 19:1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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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是否重新招标要依情况而定。若变更内容为非实质性的,像付款时间微调、交付地点小范围变动,不影响原招标目的和合同主要条款,一般不用重新招标。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项目范围大幅调整、质量标准显著改变、合同金额变动超一定比例等,则可能需重新招标,因为这改变了原招标基础和条件,不重新招标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潜在供应商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准确界定变更性质,判断是实质性还是非实质性变更。
2.涉及实质性变更时,严格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和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3.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变更过程公开透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2025-05-22 18:0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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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变更为非实质性内容,像付款时间微调、交付地点小范围变动,因其不影响原招标目的和合同主要条款,无需重新招标。
(二)若合同变更涉及实质性内容,如项目范围大幅调整、质量标准显著改变、合同金额变动超过一定比例,可能需重新招标,避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潜在供应商权益。
(三)具体操作需结合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和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25-05-22 16:50:03 回复

您的问题按照中国电力招标网的专家的操作经验做出以下回答:一、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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