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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债务转移律师费算谁的

涂** 山西-临汾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4.12 10:15:59 474人阅读

法院起诉债务转移律师费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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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律师费实行“谁请律师谁掏钱”的原则。就好比在债务转移纠纷里,是谁委托的律师,这笔律师费就由谁来出。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双方在合同里清楚写明了,债务转移的时候律师费由对方承担,那就按照约定来,也就是由被约定的那一方负责这笔费用。

另外,在一些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债权人打官司成功把债权实现了,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定让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合理的律师费,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不过这可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得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还有当地的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总之,一般是请律师的那方付律师费,特殊情况就依据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定来确定谁承担费用。所以大家在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把合同条款看清楚,要是涉及打官司,也得提前了解清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25-04-12 12:2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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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转移纠纷中,律师费通常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也就是说,哪一方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就由该方承担律师费。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债务转移时律师费由对方承担,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即由被约定的一方来承担。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通过诉讼成功实现债权时,法院有可能依据具体情形判定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合理的律师费,以此平衡双方利益。但这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等因素来判断。总之,一般情况下是请律师的一方支付律师费,特殊情况则根据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定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

2025-04-12 12: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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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律师费实行“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就是在债务转移纠纷里,哪一方请律师,就由哪一方来承担律师费。

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要是双方在合同里明确规定了债务转移的时候律师费由对方承担,那就按照约定来执行,也就是由被约定的那一方承担。

另外,在一些司法实践中,要是债权人通过打官司成功实现了债权,法院可能会依据具体情况判定让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合理的律师费,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但这可不是普遍的规则,得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总之,正常情况下是请律师的一方付律师费,特殊情况则依据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定来确定承担的一方。

2025-04-12 11:4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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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律师费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务转移纠纷里,哪一方委托律师,就由哪一方来承担律师费。

然而,也有特殊的情况。要是双方在合同里明确规定了债务转移时律师费由对方承担,那就按照约定执行,即由被约定的一方承担。

另外,在一些司法实践中,要是债权人通过诉讼成功实现了债权,法院可能会依据具体情形判定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合理的律师费,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但这不是普遍适用的规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总之,一般是请律师的一方付律师费,特殊情况则依照约定或者法院判定来确定承担方。

2025-04-12 11:0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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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转移纠纷里,通常律师费是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就是说要是哪一方委托了律师,那这律师费就得由委托律师的这一方来承担。

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要是双方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好了,债务转移的时候律师费是由对方来承担,那就要按照约定来执行,也就是由被约定的那一方来承担律师费。

另外,在一些司法实践当中,要是债权人通过诉讼成功实现了债权,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定让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合理的律师费,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但这可不是普遍都适用的规则,得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综合判断。所以总体来讲,正常情况下是请律师的一方付律师费,特殊情况则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定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比如在某个债务转移纠纷案件中,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债务转移时律师费由对方承担,那么当出现纠纷需要请律师时,就按照约定由对方承担律师费。

2025-04-12 11:05:0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二、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债权人通知对方或者债务人经对方的同意后,转让行为即生效力。但是对有些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合同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而且其成立和实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有些合同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有效,需要国家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这类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有关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改变合同内容当然也不能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如果有关部门未予办理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的,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已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不需要去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就不必再去办理。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时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并不意味着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时必然也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我国一些进出口公司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合同中又规定合同权利转让不必再经有关机关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就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必到有关部门再去办理批准手续了。以上就是债权债务转移的相关条件,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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